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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应做好林木保护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盟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各地大规模的建设项目难以计数。这些项目,有的是道路建设,有的是住宅小区建设,有的是旧城改造等涉及百姓的方方面面。虽然部分地区的个别项目,林业部门有象征性的介入,但绝大部分的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并没有征询林业部门的意见。使得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历经几代人辛辛苦苦栽植的林木遭到建设性破坏。要知道我区除大兴安岭及其余脉、土默川平原、河套平原等少数地区适宜树木生长外,其他绝大部分地区要想种活一颗树要付出极高昂的代价。为有效保护已有林木特别是防止城镇及周边的环境保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牧场防护林、防风固沙林、风景林、护岸林、护路林的破坏,建议林业部门及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将林木保护工作列入工作日程。
   建议:1、各级各类工程建设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选址和建设过程中,应有效落实《森林保护法》关于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有关规定。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林木清查,建立林木资源档案,依法审核、审批,从源头上防止非法伐木毁林。
   3、将林木保护列入城镇整体规划建设中,根据《森林  保护法》有关规定,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工程预算中。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强化督促、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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