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到要坚守十八亿亩土地红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土地等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有限性强制我们必须节约用地。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减少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强化土地税收政策调控,2008年1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年7月,《内蒙古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和地税局联合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税额标准。通过对耕地占用税在锡盟地区近五年执行情况的了解,有两种情况:
一、耕地占用税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去确定税额。锡盟耕地占用税按地区分四类:15元(太旗、多伦、蓝旗、乌拉盖),20元(白旗),30元(锡市),40元(阿旗、东苏、西苏、东乌、西乌、黄旗)。这是根据当时全区旗、县(市)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出的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等其它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我区出台政策时忽略了无耕地地区人均耕地为零这一情况,对牧草地这一块的耕地占用税考虑不是很全面,全部为草场的旗县耕地占用税税额最高,达到40元,在实践中就显得不太合理。例如:发展较快的锡林浩特市税额却低于阿旗、黄旗等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东乌旗与乌拉盖相邻,税额却相差25元之多。再如:锡盟南部建设的区域中心城市,土地价值本身是高于北部牧区的,但其执行税额却比较低。这就造成了税负不公平、不合理,也削弱了地方发展优势和竞争力。
二、耕地占用税税率的高低还有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发展快指标高,发展慢指标相对低。从全国看,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是内蒙古、宁夏、新疆等地的3倍多。从全区看,呼、包、鄂等地要比锡盟、阿盟、兴安盟等地的平均税额高出10元。另外,根据《内蒙古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牧草地是按耕地70%的税额执行。
就当前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水平不断提升以及坚守土地底线要求和草原生态保护需要,我区当前执行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能起到的调控作用已经略显不足,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遏制土地流失,维护草原生态中的保护作用已经不明显。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新界定调整全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做到公平、适度、兼顾。不单一的按照人均耕地面积设置税额,更要统筹考虑内蒙古拥有大面积草牧场的情况。应综合考量,结合当地经济状况,人均耕地面积,草牧场质量、距离城镇远近以及生态建设需要等各方面因素合理设置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最高税额为每平米50元。通过向自治区政府建议和申请,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可在现在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2到3倍。同时,对牧草地税额执行标准要与占用耕地同等标准执行,100%征收占用草场的耕地占用税。另外,耕地占用税在地税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大,通过调整税额将在抑制和保护耕地、草牧场的同时,对充裕地方可用财力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为深化税制改革作有宜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