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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盟(市)以下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

   近年来我盟积极实施教育、卫生、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但上述项目均需要不同比例的地方配套资金,有的旗每年配套占到了财政支出的30%以上,造成地方争取项目喜忧参半。
   项目需要建设,中央资金投资不足,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很大,造成地方性债务的持续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十六条指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重点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对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以下(含旗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盟(市)的配套资金。” 为此建议:
   在实施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时,在数量和总投资不缩减的前提下,应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取消盟(市)以下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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