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提出“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对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盟草场长势有了明显的好转,草产业市场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打储草基地数量逐年增加。但但还没有形成全民草原生态保护意识,草原生态没有得到完全恢复,生态系统仍然十分脆弱,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建议:
(一)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牧区以租赁、入股、合作等形式流转草场进行打草作业的必须事先征得草场所属嘎查委员会及基层人民政府同意,缴纳草原生态恢复保证金后,经草原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签订统一制式的《打草场租赁合同书》后,方能进行打草作业。未按上述程序审批备案的,应按照《草原法》非法流转草原进行处罚,处罚结果由草场承包方和租赁第三方按照3:7比例承担。
(二) 建议实行跨年轮流刈割制度,商品打草场的刈割年份和时间由当地草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年的天气条件、牧草长势决定。嘎查集体或个人当年进行刈割的草场,次年不得再次进行刈割,实行轮刈制度。
(三) 制定和完善打草作业规程。对草场刈割时每隔200米,要保留10米宽的草场条带。刈割的草群留茬高度必须保持6厘米以上。农机部门负责监管打草机具,打草作业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搂草机具。打草场亩产下降到30公斤时,应禁止打草作业。
(四) 建议农牧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打草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社会化打草作业队对牧草的刈割方式方法、机械设备的操作、维护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证书和职业操作许可证,并做好入档备案工作。对未进行打草职业技能培训或未取得农牧业部门颁发的技能培训证书和职业操作许可证的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社会化打草队,采取禁止打草作业等处罚。
(五)建议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打草场的植被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植被监测档案。苏木镇政府要全面做好打草场的统计工作,经核实作为专用打草场的,用GPS进行定位,实行微机化管理,并报给草原监督管理部门。
(六) 应鼓励牧户将打草场以转让、租赁、合作经营、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当地依法登记注册的经济合作组织或协会。从而减少牧民自行把草场租赁给个人,进行商业打草。
(七)建议加大对饲草加工企业给予扶持,进一步改善草产业,把青草在本地加工成青草颗粒、提高青草的加工率,提高附加值,增加牧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