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动力,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力度,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中央、自治区政府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内蒙古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等一系列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表明顶层释放出进一步改进中小微企业政策服务的信号,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难贷款的“两难”困境。
与发达地区相比,我盟中小微企业起步晚、规模小,经营分散、抗风险能力弱,在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因融资难、资金接续不足等因素,面临着重重困难,更需政府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在我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当前遇到的困难,担起更大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濒临困境的中小微企业渡过眼前的难关。为此,4月21日,盟政协经济委员会专门组织委员小组活动,召集盟政协经济企业界别政协委员针对中小企业界代表在十二届三次全会上集中反映的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进行深入协商、座谈讨论。与会的委员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小微企业经营现状、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做了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
一、全盟中小微企业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基本情况
统计显示:2014年,我盟中小微企业占所有企业比例为96%,实现了47.2%的GDP、完成了42.5%固定资产投资、创造了72%的税收、提供了 88.7%的就业。中小微经济实体已成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撑、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载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小微企业因为没抵押或抵押不足等原因,造成企业融资难,融资贵。2014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03.4亿元,仅占全部贷款总额的12%,小微企业生存发展面临困境。据盟金融办部门摸底,2015年,全盟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270户,融资需求50.1亿元。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两难”问题依旧突出,表现为:
1、融资方面。一是融资难,银行信贷门槛高,大多数企业望而却步。近两年,受产业政策影响,盟内建材、房地产、煤化工等行业的企业,受国家政策限制的影响很难得到银行信贷支持。 二是融资贵。当前形势下,小微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相对难度较大,且申请手续繁琐。小额贷款公司以其便捷、快速等特点,成为借款者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但其融资成本较高,加重了小微企业负担。其次,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如果到期的贷款想继续使用,必须先偿清该笔贷款,再重新贷。但中小微企业集中筹措资金能力有限,不得不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甚至从民间借贷获得“过桥贷款”,这种“借新还旧”的银行贷款管理模式,增加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再次,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快速发展起来,为解决担保难问题以及拓宽融资渠道,规避有效抵押物不足等现实困难,中小微企业只能选择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但目前市场上担保费用约在2%~3%之间,加上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另外除贷款利率等资金成本之外,企业融资交易成本,包括担保费、抵押物评估费、抵押物登记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公正费、工商查询费、保险费等等中介费用的叠加,又抬升了融资成本,据统计,部分地区融资中介费用高居20%之多。
2、中小微企业方面。一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银企信息不对称。部分中小微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同一时段形成数据不同的多样报表。另外,个别中小微信用观念淡薄,存在刻意抽逃资金、拖欠账款等现象。此外,目前我国的信用数据系统在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尚未形成共享机制,缺乏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缺乏强有力的监测。银企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在进行贷款调查时的难度很大,往往出现银行“惜贷”现象。二是中小微企业市场单一、竞争力较弱。盟内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大多属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企业,产品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能力弱,缺乏优势项目和产品,易受到市场同类或替代新产品的冲击。同时,产品品种单一、销售渠道狭窄,在国内原材料、工资成本上涨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利润下滑,经营陷入困境,导致这些企业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三是中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抵押担保物。由于盟内中小微企业经济实力普遍较弱,有限的资金大多投入日常生产中,固定资产规模小,可抵押资产较少,且少量的抵押物基本已经抵押给银行或担保公司,成为存量贷款抵押物,银行通过抵押方式发放增量贷款额度有限。还有部分企业受前些年开发政策导向,在土地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开工完成的地上建筑等不动产,因相关证照不全,无法用于贷款抵押。
3、银行方面。现行信贷管理模式有缺陷,金融服务创新不足。一是银行贷信审批权过于集中在省级分行和总行,束缚了盟级银行的放贷自主权。二是银行采用惯例抵押方式放贷时,贷款抵押率偏低,甚至仅达30%;面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放贷时,银行又要求其提供担保等增信方式,或者提高贷款利率,用较高的资金价格覆盖不确定的信用风险。因此盟内各家商业银行虽然推出了较多融资新产品,但实际投放额微乎其微,无法真正满足全盟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贷款需求。三是过多强调有形资产、不动产等物质性抵押物,对知识产权、合同等无形资产的抵押方式创新不足。加之审批手续烦琐,大部分贷款都要层层上报审批,不适应中小微企业“少、急、频”的贷款需求。
4、地方政府方面。一是融资中介服务及相关配套体系发展滞后。融资性担保公司规模偏小,担保能力弱。而且融资中介中民营担保公司占八成,担保业务受制约,银行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不愿意贷款给民营担保公司,因此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尤为谨慎。同时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登记环节多、甚至有重复评估登记和行政性乱收费等问题,且手续烦琐,效率不高。二是地方政府对金融支持的引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财政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信贷投入奖励等措施尚未落实。三是政府推动银企对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包括通过政策对接、规划对接、项目对接等,推动银企沟通,形成多方合作共赢的局面。四是政府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方面有待提高。审计、会计以及信息披露的透明,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得以真实反映。中介服务的完善、银企关系的改善又可以减少企业融资的成本,提高企业获取金融资源的能力。从体制和机制上改善我盟金融生态环境,关键在于转换地方政府职能,并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诚实守信。
三、 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金融扶持的对策建议
1、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夯实企业自身内控制度,提升诚信度。全盟中小企业要规范财务会计管理,最终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壮大企业实力;中小微企业要切实做到有借有还、按期还贷,杜绝不良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企业法人形象,从而实现金融机构的有效信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要顺应市场大环境,结合当地实际,不断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实现经营体制转型。同时,要不断加强产品创新和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2、改善金融机构管理方式,创新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主办行制度,密切银企合作关系,加强金融系统对中小微的服务。作为主办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与银行的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共同利益关系,企业选银行,银行选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自愿互利的信用关系,其核心内容是建立银行与企业间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是银行与企业为着共同发展、共同壮大的目的逐渐形成的。主办银行制度可以有效地实施信贷政策,支持重点企业的生产发展。密切银企关系,银行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稳定银行的客户和存款,协调主办行、协办行与企业的关系,促进银行与企业共同发展。
金融监管机构保持适度提高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改进银行贷款管理模式,对效益较好的中小微企业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或贷款展期,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建立银企长期合作信息往来机制,银行对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在长期、稳定、全面跟踪了解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征信评级的运用力度,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依据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评级发放贷款,实行一揽子授信,为企业放贷提供便利。
3、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配套措施,支持金融创新
一是参照对促进民生、服务三农财政金融贴补奖办法,加大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金融机构的财税奖补政策。目前,财政对企业的各种补贴资金往往拨给了经营效益较好、资金相对宽裕的规模以上企业,真正需要资金的规模以下中小微企业却被排除在外。因此,应建立专门针对规模以下中小微企业的财政专项补助基金,对符合标准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
二是对中小微企业减免税收,营造良好的扶持发展环境。
三是由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担保公司。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市场方式运作模式,对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地区特色优势、银行信誉良好并能够积极建立与金融机构信息互通的本地区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担保。同时,集中现有各类政府性小企业扶植补贴资源,统一为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风险补偿。
四是健全动产登记制度抵押体系。政府应授权或指定土地经营承包权、林地使用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企业产品研发知识产权、经营合同等权利和抵押品的登记、评估、交易流转等职能部门,联合银监会等部门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支持培育管理规范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为银行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创造条件。
五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规范经营、诚信建设的引领示范和推动作用。加大政府对企业规范化内控管理的培训力度。以建设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为目标,树立诚信企业典范,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失信的中小微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使不诚信企业或个人没有市场、寸步难行。通过银、政、企三方共同努力,创建良好的地方金融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