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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高产饲料基地改种经济作物行为的监管力度

   我盟在实施围封转移政策后,为保障牧区饲草料供应,以国家、集体、个人投资等方式建立高产饲料基地。目前,正蓝旗有高产饲料基地29处,种植总面积30000亩,其中国家投资26处,企业和个人投资3处。
   一、存在的问题
   高产饲料基地由自治区、盟级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包给嘎查或牧户,但是由于经营成本偏高,嘎查或牧户难以承担,便以承包方式将经营权移交给企业或个人。承包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违反草原法及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种植种类,种植马铃薯等经济作物,严重破坏了草原生态,使草原沙化。近几年此现象越发严重,而且还产生了妨碍草原监管部门执法,无视劝阻,不缴纳依法处罚的罚款,将草原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上诉到法院等乱象。正蓝旗2014年高产饲料基地种植马铃薯面积已达8000多亩,对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目前,正蓝旗高产饲料基地管理存在以下五点问题:
   一是高产饲料基地种类和面积不断增加,并配套建设喷灌、电力等基础设施,投资巨大,但是针对饲料种植基地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不完善,给后续经营、监管带来困难。
   二是水利、扶贫、财政等部门完成饲料基地建设后,将经营权交给嘎查或个人,便不在担负日常管理责任。
   三是由于嘎查或牧户经营高产饲料基地无法负担种植、灌溉、收割等费用,便将种植基地承包给外来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后,种植作物种类便由承包者决定。
   四是嘎查或牧户将经营权出让后收取租金,并不对高产饲料基地的经营责任负责,不承担高产饲料基地内出现沙化及破坏的责任,而将所有责任推卸给承包经营者。
   五是承包经营高产饲料基地的企业或个人不服从草监部门的行政管理,不配合履行法律程序,逃避、拖延、不接收有关法律证据或依法缴纳行政处罚,躲避监管,实施违法开垦种植。
   二、对策和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在高产饲料基地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需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一是盟、旗需要进一步完善高产饲料基地地方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是控制新增高产饲料基地的数量、面积,防止冒进式的开发。
   三是建立高产饲料基地奖补机制,种植适应市场、利于牧业发展的饲草料种类,保证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
   四是加强对高产饲料基地的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承包合同,明确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从各方面对高产饲料基地的管理进行监督。
   五是加强综合执法能力,规范高产饲料基地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必须有纪检委、法院、公安局等部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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