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我盟迎来了一次多年未遇的低温天气,最低温度十余天持续在零下30度以下。随着降温、降雪天气过程,道路上结下了厚厚的冰雪。
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出行,环卫工人冒着被冻伤的危险一直坚守在岗位上,清除着道路上的冰雪。同时,也还有其他一些岗位的员工奋战在严寒的室外岗位上。
早在2013年自治区就制定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岗位津贴支付标准”,并于当年10月10日起执行。使用范围为全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具体规定为,在零下25摄氏度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发放高寒岗位津贴,高寒岗位津贴每月为230元。
为了使用人单位更好的执行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岗位津贴支付标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执行办法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发放范围和标准,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补贴,低于此标准应当按本规定执行;要求根据用人单位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可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此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高寒岗位津贴,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原工资津贴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为此建议:为保障高寒岗位室外工作人员的权益,对符合发放高寒岗位津贴而没有发放的人群,应及时发放高寒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