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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锡盟农村信用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锡盟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
   锡盟农村信用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力支持现代农牧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救灾等各项民生事业,在旗县市(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规模、机构网点建设情况。我盟农村信用社网点布局点多、面广、线长,广泛分布于城乡之间,营业网点居各家金融机构之首。全盟旗县市(区)共有12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乌拉盖信用社为东乌旗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家,农村合作银行2家,统一法人社9家。网点机构155个,从业人员1741名。全盟71个苏木(乡)镇(不包括锡林浩特市8个街道办事处),其中51个苏木(乡)镇已经建立了信用社的网点机构,覆盖率达到72%。全盟有嘎查村 849个,已设立“助农金融服务点”213个,覆盖率已达到25%。截至2014年6月末,全盟金融机构存款总额532.63亿元,贷款总额571.88亿元。其中:12家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量125.36亿元,占全盟金融机构存款的23.5%;贷款总量117.68亿元,占全盟金融机构贷款的20.58%。其中,涉农涉牧贷款95.39亿元,占全盟涉农涉牧贷款339.92亿元的28.06%。农村信用社已成为锡林郭勒盟资产规模最大、人员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体制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于 2005 年8月20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区内14家农村商业银行,4家农村合作银行,75家统一法人社自愿入股组成。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旗县市法人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旗县市级联社为统一法人的法人治理结构体制,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合作制的要求,健全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组织,合理明确了“三会”及理事长、主任、监事长的职责和权力,相应制定了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建立了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于2011年3月,自治区联社在各盟市派驻稽查办事处,负责辖内旗县市法人机构的稽核审计工作、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以及与地方党政、金融部门协调、沟通工作。
   (三)服务定位情况。锡盟各地农村信用社急农牧民之所急、想农牧民之所想、解农牧民之所难,坚持立足“三农三牧”、服务城乡社区的市场定位,努力打造成为支持“三农三牧”、小微企业与社会民生的普惠银行,助推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银行,服务城乡社区的零售银行,已经成为当地农牧区金融主力军。锡盟12家农村信用社结合辖域特点,大力支持现代农牧业、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不断推陈出新,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各品种贷款新举措。在支持“三农三牧”工作中,心系于农,根据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结合农牧民贷款缺少有效抵押、担保体系等实际情况,量体裁衣研发信贷产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如:正蓝旗联社开办农户保证贷款和信用示范户富民一卡通贷款,对正蓝旗9个苏木(镇)103个村(嘎查)进行信用评级,评定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计划2014年末授信农牧户1000户。根据农牧民的信用评级确定贷款额度,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同时还推出了草原肥牛贷、草原肥羊贷、牧草贷和牧机贷等四款“草牧兴”系列信贷产品,对从事育肥牛、育肥羊、牧草种植等农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牧户提供信贷资金扶持;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推出了“绿色蔬菜速贷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牧业机械致富通”等7款贴近民生的信贷产品,其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牧业机械致富通”两款信贷产品获得了中国银监会及银行业协会颁发的支农先进单位。这些贷款品种的推出,手续简单、方便快捷,能够第一时间满足农牧民基础生产和扩大化再生产的资金需求,有效地助推了农牧业产业化和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了农牧民增收,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让农牧民真正感觉到“农村信用社是咱老百姓自己的银行”。
   二、农村信用社在旗县市(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自治区、地方政府在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扩充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央行票据置换坏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给予农村信用社资金、税收、利率等方面多项优惠扶持政策。通过近几年的深化改革,信用社逐步走出困境并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服务“三农三牧”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积极服务“三农三牧”,优先保证农牧民生产生活信贷需求。各家农村信用社始终立足当地,服务“三农三牧”,信贷资金投放以支持农牧户购买化肥、农药、农膜、种子、农机具、接羔保育、饲草料、棚圈改扩建等基本生产资料为主。同时,围绕乳、肉、绒、粮豆、马铃薯等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确保“三农三牧”贷款稳步增长。组织存款全部投放到农牧区民生贷款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存贷比例高达92%,其中涉农涉牧贷款95.39亿元,占贷款总量的81%。在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是党和政府联系农牧民的金融纽带,充分发挥了支农支牧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二)大力扶持小微企业,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城乡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也是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难点。大型股份制和商业金融机构门槛高,城乡小微企业在融资中成为了弱势群体,而农村信用社充分利用小法人、机制灵活、决策链条短的经营特色,针对小微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的特点和贷款需求急、期限短、周转频的融资特征,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遏制了高利贷融资,维护了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促进了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多劳动就业岗位,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助推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银行,2014年二季度辖内农村信用社共计支持416户小微企业,累计投放信贷规模26.07亿元。
   (三)提供城乡金融服务,紧密联系农村牧区。为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支付服务环境,解决农牧民小额现金取款、转账、缴费、查询等方面的问题,按照《关于实施嘎查村“助农金融服务点”全覆盖工程的通知》要求,截至2014年4月末,各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设立“助农金融服务点”213个,今后计划在嘎查村续建“助农金融服务点”671个。农村信用社面对基层网点成本高、设置“助农金融服务点”投入成本大的实际困难,依然坚定实施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全覆盖工程,目的就是充分发挥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为城乡广大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使农牧民不出嘎查、村就能享受取现、转账、余额查询、缴费等服务,真正打通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四)关注民生,促进创业就业。在各地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勇担社会责任,在满足“三农三牧”、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基础上,以支持创业就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保障型安居工程建设、抗灾救灾为重点,加大旗县市区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近三年,通过与各地就业局、妇联、共青团合作,共计为21,207名下岗职工、进城农牧民、妇女、大学生提供信贷支持,累计发放信贷资金10.4亿元;累计发放抗灾救灾贷款26.13亿元。
   (五)提供就业岗位,创造财政税收。为了适应发展需要,信用社每年通过考试向社会招聘人才,提供就业岗位。从2006年至2013年,全盟各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共计招聘大、中专毕业生274名,在强调学历、能力的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招聘具有锡盟地区户籍、蒙汉兼通,在农村牧区生活、历练过的农牧民家庭背景的适龄青年,既为他们提供了施展能力的就业舞台,又为信合事业充实了实用性人才。同时,各旗县农村信用社已成为了当地的纳税大户,为地方财政税收贡献了重要力量,如:2013年全盟农村信用社共计缴纳税费1.96亿元,在旗县市纳税排名中第一的1家、第二的3家、第三的1家,各家农村信用社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全部缴纳到旗县市地方财政。
   (六)各级党委政府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大做强。我盟各地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宗旨,不断改进支农、支牧服务,加大支农、支牧力度,在服务“三农”、促进我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党委、政府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近年来,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大做强,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促进了各地农村信用社的快速扩张和发展。盟人民银行、银监局依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责任制,督促农村信用社按照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服务,转换机制,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了农村信用社业务稳定发展、内控管理规范、职工队伍稳定。如,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从2010年的3亿元,增长到2014年6月末的17.9亿元,成为信用社新增支农支牧贷款的主要来源。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各地信用社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业务经营成果扩大,产权更加明晰,法人结构治理更加健全,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更加优良。
   三、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
   (一)资金规模不能满足“三农三牧”发展需求。农村信用社由于储蓄来源单一、客户群体种类单一,再受政策因素等影响,使得组织资金日益困难,严重制约了支农支牧工作。目前我盟农牧区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加之其他金融机构业务重点不同和乡镇网点少等原因,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全盟一支重要的服务“三农三牧”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由于存款资金有限,一方面要满足辖区农牧民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要按照要求存贷比例不得突破75%。通过举债手段,尽力满足支农支牧信贷资金需求。如,2014年1-3月,存款下降1.1亿元,到6月末存款下降8.88亿元。1-3月,通过申请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最高余额达13.5亿元,拆借资金5.89亿元,存贷比例高达85.18%。即便如此,仍不能满足当地的资金需求。
   (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较为困难,案件执行不畅。不良贷款是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瓶颈,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产生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复杂多样,清收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农村信用社存在一部分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还有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截止2014年3月末,全盟12家旗县联社涉及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嘎查(村)委会及干部职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共计金额2,821.1万元。如:苏尼特右旗信用联社涉及西苏旗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拖欠50笔,金额152.06万元,全部为当时各大局所属的第三产业贷款,现均已破产转制或倒闭,有部分破产企业在当时申请破产时农村信用社主张过债权,但所分得的企业债权出让后不足以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导致贷款悬空。苏木乡镇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拖欠17笔、30.66万元,由于苏木乡镇撤并,部分债权悬空,落实债权的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拖欠33笔、48.72万元。由于部分行政事业干部职工买断后下落不明,无法落实债务,部分行政事业干部职工退休后无力偿还。近年来,涉及农牧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贷款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有不少案件虽然胜诉,但一直存在执行难问题。信用社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却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反而导致贷款户相互观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有抬头趋势,地区信用环境评级逐年下降。如:2014年一季度,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起诉案件25笔、金额1,873.45万元,一审判决胜诉17笔、金额973.45万元,执行收回82万元,支出起诉费用15.2万元,实际回收资金占应收资金的3.6%。
   (三)涉农信贷损失补偿机制不完善削弱了信贷供给能力。农牧业是一个典型的弱质产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收入不稳定。农牧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当脆弱,农牧业生产面临的外部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目前,政府对农牧业方面基础配套设施投入不足,没有设立小额涉农牧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亦没有对小额涉农牧贷款农牧户给予贴息扶持。农牧业受灾必然会导致农牧民收入减少,农牧民还贷压力随之增大,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最终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三牧”的积极性和资金供给能力。
   (四)贴息类贷款贴息资金申请难度大,到位周期长,无法及时贴息,影响正常业务经营。按照财政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精神,近年来,为支持地方经济及“三农三牧”发展,各家农村信用社积极响应地方政府相关惠农政策,连续出台了多项惠农、惠民贷款品种,其中大部分贷款由政府贴息,例如:购买种子/化肥贷款、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的发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得到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的认可与好评,积极承担了应尽的社会责任。但是,贴息资金申请到位周期长,贴息贷款一般采用按年结息,到年底由农村信用社将结欠利息情况统一上报至对口单位,再由对口单位上报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资金至对口单位,最后再由对口单位拨付给农村信用社,贴息资金往往不能在年终决算前拨付,造成利息挂账,严重影响资产质量分类。截止到2014年6月,全盟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贴息类贷款应贴息金额为896.65万元,欠息310.86万元。
   (五)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资金不能足额及时到位。按照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精神,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极大地调动了县域金融机构信贷
   投向“三农”的积极性。但是奖励资金不能足额、及时到账。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中央财政的奖励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到账,而地方财政在支付奖励资金时往往会因财政困难而不能及时兑现或不能全额兑现。据统计,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未能兑现全盟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分别为:531.78万元、1,042.46万元、938.91万元、691.41万元,合计3,204.56万元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未补贴到位。
   四、需要行署关注和支持的工作
   (一)做好财政资金账户的开户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的规定,取消限制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各类涉农牧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基本账户尽可能开立在农村信用社,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缓解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压力。建议各旗县市(区)将涉农涉牧项目资金账户开在农村信用社。通过农村信用社可将涉农涉牧资金真正回流到农村、牧区,因为农村信用社是联系“三农三牧”最紧密的金融机构。从目前看,国家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类财政支农支牧资金大部分是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到农牧民手中的。截止到目前,全盟各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惠农一卡通共发放335,998张,占全盟农村牧区总人口38.78万人的86.6%。每年全盟发放涉农涉牧资金数约63.28亿元,通过信用社渠道发放56亿元,占了88.52%。但这些资金难以形成存款,多数农牧户资金到账就取走,而信用社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2014年6月末,全盟居民储蓄存款余额506.77亿元,信用社居民储蓄存款为125.36亿元,占比为24.74 %;全盟对公存款余额181亿元,全盟信用社为24亿元,占比为13.26%;全盟财政性存款余额28.4亿元,信用社仅占1.82亿元,占比为6.41 %。同期,全盟各项贷款余额为572.21亿元,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为117.68亿元,占比20.56%。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在当地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居辖区内金融机构前列,但获得地方政府财政性存款资金的支持力度不大。
   (二)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各地党政机关要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把打击逃废债、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重要内容,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各地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农村牧区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贷款、政府公职人员贷款和奶牛贷款,盘活存量资金,严厉打击逃废赖信贷资金行为。采取以货币、土地置换等方式偿还由机关单位承贷、担保和落实债务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以减轻经营压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各级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积极开展恶意逃废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地挽回资金损失。
   (三)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提高信贷供给能力。在支农支牧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多的优惠政策,使奖励补贴、贴息足额到位,确保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一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发放的涉农贷款形成不良,则由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先行垫付,确保涉农贷款安全,提高农村信用社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二是由各地政府部门协调当地保险公司开办相关农业保险品种,在已开办的奶牛养殖、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甜菜等种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保险品种,以降低和减少涉农贷款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确保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周转。
   (四)认真落实旗县级财政奖励政策,进一步倾斜税收政策,促进农村信用社让利“三农三牧”。建议行署督促旗县政府和财政部门尽快予以拨付涉农牧贷款奖励资金,确保奖励资金到位,提高兑现效率,调动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三牧”的积极性。同时,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但农村信用社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其吸收存款和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覆盖面较广,面临利率市场化竞争压力,农村信用社依靠传统利差受到严峻的挑战。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在允许范围内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如:进一步延长对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期限。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9年开始到2013年年底结束,从2014年开始,农村信用社不再享受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支持信用社参与各级党委政府的相关会议,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农村信用社由于机构体制问题,没有盟级机构,致使农村信用与盟行署及盟级单位缺失沟通渠道,造成信息不对称。2011年,自治区联社在各盟市派驻稽查办事处,负责辖内旗县法人机构的稽核审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以及与地方党政、金融部门协调、沟通。建议:一是对盟委、行署召开的农牧业工作、经济发展及研究全盟金融工作的会议,邀请自治区联社理事及驻锡盟稽查办事处参加,相互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以便农村信用社更好地贯彻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二是把自治区联社驻锡盟稽查办事处列入盟委、行署金融服务部门对待和管理,使盟委、行署能够充分了解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时解决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五、今后努力推进的几项工作
   (一)加强支持“三农三牧”和辖域经济发展。2014年4月1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对符合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分别调降县域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这将释放近1250亿元流动资金,进一步突显国家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活力,增加农村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规模,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和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三牧”工作力度的加大,我盟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农牧区经济发展的优势,因地制宜培植具有区域优势与特色的富民产业项目,围绕乳、肉、绒、粮豆、马铃薯等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促进产业化、规模化生产,带动农牧民增收。
   (二)积极参与推进“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我盟3个国贫旗、5个区贫旗(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105号)开展了“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但工作推进并不顺利,可以考虑让农村信用社参与推进“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因为农村信用社一直扎根县域,网点遍布城乡,与老百姓联系紧密,信贷主要投放“三农三牧”,满足农牧民生产生活所需。经营特色是小法人、大体制、机制灵活、决策链条短,可以灵活开展业务。能够根据种植、养殖业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以不用任何手续单凭信用就能发放5万元额度以下贷款,对信用良好的贷户还可以调增贷款额度,而且贷款程序简单。另一个优势就是农村信用社在每个苏木乡镇都有网点机构,可以对贷款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扎实推进。
   (三)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今后,将积极创新信贷机制、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以专业化经营、特色化产品、差异化服务、精细化管理有力提升信用社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一是加大已有信贷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围绕现代农牧业、社区金融、小微企业、小城镇建设等,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功能齐全的金融服务产品;二是积极探索开办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三权”抵押贷款,通过制度建设,确认农牧民的财产权,带动农牧民土地财产有效流动,解决贫困农牧户贷款抵押“担保难”,使农村、牧区资产及权益运用实现重大突破,活跃农村、牧区金融市场,激发农村、牧区内在活力;三是进一步加强资金流通,活跃金融市场,通过资金流转,积极满足我盟“三农三牧”、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目前,我盟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同业拆借网络,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资金营运,调剂余缺资金,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进行短期借贷,满足融资需求。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营运工作走在了全盟各家金融机构的前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加大农村牧区自动柜员机和便民支付终端的布放力度,进一步加强流动服务,重点开展助农金融全覆盖,力争实现农村金融便民支付“村村通”目标,打造农信“居家金融服务”新品牌;五是创新业务手段,增加收入渠道,加大对农牧户、优质客户、小微企业等实行利率优惠的力度,尽量减轻贷款主体负担,最大幅度让利于“三农三牧”,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
   (四)加强信用社与苏木乡镇财政所的业务合作。目前,全盟已有70个苏木乡镇(不包括二连浩特市)成立了苏木乡镇财政所,各家农村信用社与地方财政所在给农牧民发放财政补贴资金业务上联系紧密,合作良好,很好地落实了党和政府各项财政补贴政策,解决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地防止了惠农补贴资金的挪用、截留、发放不及时情况的发生,让群众对惠农补贴政策、项目、标准心中有数,交给老百姓一本明白账、放心帐,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和实惠。目前,农村信用科技支撑体系完备、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服务功能完善,能够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为了支持信用社更好地服务“三农三牧”、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组织能力,各地财政部门应与农村信用社加强沟通、开拓思路、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如:代收社保、代收医保、代收政府非税收入、代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等业务。苏木乡镇级财政所正在逐步建立并投入使用,而乡镇配套金融服务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因此,苏木乡镇财政资金业务要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服务到位的优势,加强业务合作,让农牧民、基层工作者享受到普惠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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