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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农村信用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锡盟共有12家旗县级法人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家,农村合作银行2家,统一法人社9家。截止3月末,全盟农村信用社资产、存款、贷款总量分别为175亿元、123亿元和115亿元,均居全盟金融机构前列,存款市场占有率为23.78 %,已成为锡林郭勒盟资产规模最大、人员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但在业务发展的同时,由于政策、环境等因素影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牧区经济的信贷投入,影响了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
  下面,我从我盟信用社在服务地方经济所做的贡献、存在的困难、亟待地方党委、政府关注和解决的工作等三个方面作简要阐述。
  一、农村信用社在县(旗)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从资金、税收、财政、利率等方面得到了优惠的政策扶持,紧紧围绕深化改革,逐步走出困境并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并在服务“三农三牧”和促进辖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积极服务“三农三牧”,优先保证农牧民生产生活信贷需求。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全部用于投放农牧区民生贷款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存贷比例高达92%,涉农涉牧贷款占贷款总量79%。在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是党和政府联系农牧民的金融纽带,充分发挥了支农支牧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二)大力扶持小微企业,维护地方金融秩序。2014年一季度辖内农村信用社共计支持93户小微企业,占全盟小微企业226户的41%,累计投放信贷规模3.32亿元。充分利用小法人、机制灵活、决策链条短的经营特色,为小微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限制和打击了高利贷融资,维护了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提供城乡金融服务,紧密联系农村牧区。锡盟12家法人机构共有营业网点154个,从业人员1741名,布放ATM机149台、POS机2260台。其中乡镇苏木基层网点51个,占全盟71个苏木的72.86%。同时,已设立“助农金融服务点”165个,计划到年末在嘎查村再设立“助农金融服务点”197个。实现农牧民不出村就能享受取现、转账、余额查询、缴费等服务,真正打通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四)提供就业岗位,创造财政税收。2006年至2013年,共计向社会招聘人才274名。截止2013年末,信用社从业人员共计1741人,极大地缓解了地方就业压力。同时,为地方财政税收贡献了重要力量,各旗县农村信用社已成为了当地的纳税大户。如:2013年全盟农村信用社共计缴纳税费2.1亿元,纳税排名第一的2家、第二的3家、第三的1家。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
  (一)资金规模不能满足“三农三牧”发展需求。农村信用社由于存款资金实力有限,一方面要满足辖区农牧民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要按照银监局的监管要求存贷比例不得突破75%。通过举债手段,尽力满足支农支牧信贷资金需求。如2014年1-3月,通过申请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最高余额达13.5亿元,拆借资金5.89亿元,存贷比例高达85.18%。即便如此,仍不能满足当地的资金需求。
  (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较为困难,案件执行不畅。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复杂多样,清收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如:存在一部分因行政干预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还有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截止2014年3月末,全盟12家旗县联社涉及党政部门、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共计金额2,821.1万元。
  (三)涉农信贷损失补偿机制不足削弱了信贷供给能力。目前,政府对农牧业方面基础配套设施投入不足,未设立小额涉农牧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亦没有对小额涉农牧贷款农牧户给予贴息扶持。农牧业受灾必然会导致农牧民收入减少,农牧民还贷压力随之增大,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最终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三牧”的积极性和资金供给能力。
  (四)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资金不能足额、及时到位。财政部实施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的奖励资金不能足额、及时到账。地方财政在支付奖励资金时往往会因财政困难而不能及时兑现或不能全额兑现。据统计,全盟农村信用社分别在2009年度有12万、2010年度24万、2011年度745万、2012年度966万,合计1,747万元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未及时补贴到位。
  三、需要盟委、行署关注和支持的工作
  (一)做好财政资金账户的开户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的规定,取消限制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各类涉农牧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性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入驻锡林郭勒盟的各类工矿企业集团等的基本账户尽可能开立在农村信用社,缓解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压力。
  1、将涉农涉牧项目资金账户开在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联系农牧民最好的金融纽带,积极通过农村信用社将农牧资金真正回流到农村、牧区,国家有关部门下拨的支农支牧资金要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到农牧民手中。如:每年全盟涉农涉牧资金数约63.28亿元,通过信用社渠道发放56亿元,占了88.52%。
  2、将财政性存款按照金融机构“存贷同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的原则分配各家金融机构的占有率,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如:2014年3月末,全盟财政性存款余额28.4亿元,信用社仅占1.82亿元,占比为6.41 %。
  (二)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地方党政机关要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把打击逃废债、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重要内容,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部门给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大力支持,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农村牧区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贷款、政府公职人员贷款和奶牛贷款,盘活存量资金并严厉打击逃废赖信贷资金行为。各级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在对信用社依法收贷诉讼、执行程序上,简化程序,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坚决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地挽回资金损失。
  (三)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提高信贷供给能力。一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发放的涉农贷款形成不良,则由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先行垫付,确保涉农贷款安全,提高农村信用社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二是由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协调当地保险公司开办相关农业保险品种,以降低和分化涉农贷款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确保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周转。
  (四)认真落实旗县级财政奖励政策,进一步倾斜税收政策,促进农村信用社让利“三农三牧”。提高涉农牧贷款奖励资金的兑现效率,保持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无论财政压力多大,一定要兑现。同时,进一步延长对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期限。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截止2013年年底;农村信用社上缴的因支农服务产生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支持信用社参与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会议,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农村信用社由于机构体制问题,没有盟级机构,致使农村信用与盟行署及盟级单位缺失沟通渠道,造成信息不对称。2011年,自治区联社在各盟市派驻稽查办事处,负责辖内旗县法人机构的稽核审计工作、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以及与地方党政、金融部门协调、沟通。建议盟里的一些重大会议邀请自治区联社驻锡盟稽查办事处参加,相互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便农村信用社更好地贯彻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同时,盟委、行署也能够充分了解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并帮助协调解决,做好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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