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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措施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同程度提高的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足经济领域的活动正在日益增多,他们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影响了“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从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角度出发,对近年来我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和类案分析。
   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大多为村支两委干部勾结共同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农村投入的各项资金越来越多,基层干部掌管的钱财和项目也越来越多,管理权限也随之增大。然而,这些支农惠农项目和资金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导致村干部权力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这些握有实权的村干部利用制度监管的漏洞,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实施共同犯罪。如多伦县某村党支部书记伙同村委会主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15.5万余元,购买北京现代牌小轿车2辆,归个人所有。另一种犯罪形式是村干部与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权骗取资金,然后进行私分。如西乌旗某嘎查的一个副嘎查长,在征地过程中,与镇财政所主管会计相勾结,通过以支付个人征地补偿费的名义领取公路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12万元,事后又伪造虚假账目,隐瞒犯罪事实。
  (二)从犯罪手段看,采取虚报冒领、侵吞等多种方式。从查处的这些案件看,村干部多虚报土地补偿等级、虚列征地农户或虚构补偿项目,尤其突出的是将集体的土地挂在个人名下,骗取国家的粮食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手段,多报征地补偿款,然后挂在亲属名下,将领取的补偿款据为己有。如东乌旗某村支书王某利用镇政府委托其经手本村村民国家补贴资金的职务之便,以骗取、冒领手段,将国家资金据为己有,采用给本村户口外地居住无低保条件人员(外出打工)办理低保,以这些人的名义办理“一卡通”,给自己父亲(已死亡)虚报耕地骗取国家农业补贴,占为己有。合计骗取国家资金共计10万余元,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从犯罪性质看,以贪污罪为主,占立案数的80%。近年来,随着我盟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在公路、铁路建设中投资不断加大,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建设力度更是前所未有。由于国家在高速公路开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巨大,面对巨额的利益诱惑,一些村干部把建设资金当成了“唐僧肉”,千方百计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实施贪污等犯罪行为,把国家划拨的建设资金装入自己腰包,这类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动辄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如西乌旗在修建巴彦花—霍林郭勒一级公路征地过程中,某嘎查的嘎查长、副嘎查长两人采取以个人名义领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方式贪污40余万元。
   (四)从发案领域看,主要集中在国家专项补贴款和补偿款领域。中央加大资金转移支付力度,随着项目资金的增加,群众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举报大幅度增加,此类涉农职务犯罪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如西乌旗检察院查办的齐某、冯某滥用职权案,由于二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不符合享受冬羔补贴条件的300余户牧民套取政府冬羔补助款2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五)从犯罪后果看,村官官职小,但村官职务犯罪危害大,影响坏。一方面涉农职务犯罪嫌疑人面对的是人数较多的农民群众,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和乡土观念,村民对村官有较高的期望和信任度,一旦他们的犯罪行径被揭穿,不仅造成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还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相较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出现集体访、越级访事件,社会危害性较大。在我盟近几年的信访举报案件中反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将近百余件,特别是在换届期间信访数量增加,这也是导致我盟上访案件居高不下的因素之一。更为严重的是,涉案人员为规避各级监管,他们不仅自己采取不入账、作假账、不立专账等方式套取国家和集体资金,还“拉人入伙”,“买通”负责审批的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致使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被“贪污”,在基层造成极坏的影响。如正镶白旗某村支书利用镇政府委托其经手本村村民粮食补贴款的职务之便,以收入不入帐或少入帐的手段,将粮食补贴款侵吞、截留后用于个人消费10万余元。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
   (一)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较低,法治观念不强。在被查处的 “村官”中,年龄偏大且文化程度偏低。一些村干部是靠着宗族势力拉票贿选上去的,上台后抱着干一届“捞一把”的思想,侥幸心理严重,认为农村山高皇帝远没人管,贪点捞点神不知鬼不觉,面对数额可观的土地征用补偿款铤而走险。另外,当前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对于刑法特别是职务犯罪了解甚少,不能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少村干部不懂得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错误地认为自己仅仅是个农民,出现经济问题最多撤职了事,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甚至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理解。有的片面的认为征地补偿款虽然套取出来了,但没有分,不是犯罪,有的认为“自己只是思想境界不高用了国家的钱,还了钱就没事了。”
   (二)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一是目前虽然有些乡镇实行“村帐乡代管”的制度,但这一制度并不能完全堵塞村账管理中的漏洞。乡镇管理部门只起到了村账乡代记的功能,没有按规定要求行政村定期下账,也没有对行政村账目实行严格管理,很多事都是事后记账,行政村交来什么账乡镇财政所就做什么账,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二是执行财经纪律不严,财务审批手续不全,非生产性开支大,坐收坐支情况普通。
   (三)“补偿公开”环节监督不够。近年来,征地补偿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实行补偿公开、公示的目的是在群众和协调机构的监督下,协调机构能够得到准确的补偿依据即土地明细,便于下一步准确地发放补偿费用。但是,村干部“自己公开自己”显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村干部在明细核查环节走过场,或在明细表上做手脚,或将集体土地记在自己亲属或其他人名下,再上报给乡镇协调机构。如在办理正镶白旗仝某贪污一案时发现,各村申领耕地、林地等国家各类补贴款的诸多环节存在着基础数字统计不实,镇政府相关部门对上报数据的审核、把关不严格、不规范甚至虚报、套取等情形,给国有资产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需要依靠村干部的支持,认为补偿不花自己的钱,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实地调查、实地测量被征用的土地,导致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虚报面积。在村干部领走补偿款后,对实际发放数额、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问题不重视,没有切实承担起应有的指导和监督职责。二是村干部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工作中,乡镇政府赋予村干部广泛的职权,如可以代表农户签订补偿协议,领取发放的补偿款等,这就造成村干部常常集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而乡镇政府对村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方法。
   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通过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我们清楚地看到,中央向农村基层组织拨付的各项支农惠农资金逐年增多,确保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构筑预防体系,在全盟范围内构筑一道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防火墙”极为重要,为达到以上目的,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构筑预防职务犯罪思想防线。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文化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级干部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利用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违纪村干部,尤其是发生在我盟和我区的典型案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深入剖析几个典型案例,组织村干部进行讨论,使他们从中吸取教训;同时,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一批村干部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优秀事迹,使广大村干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做有准则。
   (二)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从强化制度建设上预防犯罪。一是明确各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监督职责,切实发挥政府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防止监督流于形式。通过下乡调查、接待信访、举办听证会等方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及时发现各项工作中容易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严格执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涉农职务犯罪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当追究其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机制。三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村民监督、知情范围,及时纠正和坚决整治涉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源头性、基础性和倾向性问题,确保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健康运行,建全完善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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