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协章程 政协领导 政协会议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民主党派 委员名录 委员风采
 >>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调研
站内搜索: 搜索方式:
我盟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促进创业和带动就业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围绕盟委、行署中心工作,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落实担保贷款规模,努力筹集和落实贷款担保资金、贴息资金,做好全民创业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扶持,为我盟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情况
   1、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
   截止2014年11月末我盟2014年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2,316万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8,410万元、农村合作银行贷款26,244万元、邮政储蓄银行7,662万元。完成了自治区下达1.7亿元任务的307.7%, 完成了盟委、行署下达5亿元任务的104.6%。贷款扶持了5,509户城乡自谋职业创业人员(项目)和111户劳动密集型(小微)小企业,本年度直接带动15,662人实现就业。截止2014年11月末到期小额担保贷款23,820万元,实际回收到期小额担保贷款23,120万元,完成回收率97.1%。
   截止2014年11月末我盟累计落实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164,704万元,累计扶持27,486户城乡自谋职业创业人员(项目)和319劳动密集型(小微)小企业,直接带动89,466人实现就业。
   截止2014年11月末我盟在保小额担保贷款10,753户(小企业111家),在保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82,843万元(小企业19,140万元),其中:2015年度到期小额担保贷款30,527万元、2016年度到期小额担保贷款52,316万元。
   2、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
   截止2014年11月末累计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15,200万元。2014年度支付贷款贴息资金4,900万元,其中:财政实际拨付贷款贴息资金2,300万元、担保中心垫付贷款贴息资金2,600万元。
   3、担保机构情况。
   2004年我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要求,我盟印发了《锡林郭勒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发〔2003〕100号)。于2004年4月份正式成立“锡林郭勒盟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独立法人、单独财务会计核算机构,独立开展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和承担贷款担保风险。目前核定编制6人,实际人员13名。内设业务机构五部门:⑴项目管理部;⑵贷款业务部;⑶贴息业务部;⑷风险管理部;⑸财务部。
   业务范围:贯彻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负责开展和办理全盟12个旗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主要职能: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协调承贷银行,落实和审核、办理贷款担保,审核、申请、办理贷款贴息等职能。
   4、落实创业担保资金情况
   资金主要来源:一是盟、旗县市(区)两级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三是从促进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结余提取的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四是、借入财政或其他资金筹集解决。
筹集担保资金:截止2014年11月末担保资金17,000万元,其中,盟本级担保基金8,400万元,旗县市(区)筹集8,600万元。
   5、承贷金融机构、银行部门情况
   承担办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锡盟邮政储蓄银行、各旗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目前与内蒙古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沟通协调,将开展业务合作。同时将积极与银行协调落实,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创业人员及小企业贷款提供更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6、落实创业贷款政策情况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内财金〔2014〕163号)规定(以下简称内财金〔2014〕163号文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4〕47号),进一步明确和制定了贷款扶持范围、申请贷款条件、反担保条件、担保资金、贴息资金等方面的规定。
   二、落实创业贷款政策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按照(内财金〔2014〕163号)文件规定,我盟旗县市(区)在地方财政预算中,需要安排占小额担保贷款5︰1的担保资金和15%的财政贴息资金,这方面的资金落实困难。
   2、按照(内财金〔2014〕163号)文件规定,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我盟、旗县市(区)创业人员经营实际,制定的扶持对象贷款额度不合理。
   3、盟、旗县市(区)两级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少,开展和办理大量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难度大,不能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4、借款创业人员因自然灾害、病情、经营中出现无法抗拒和安全隐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形成的无法回收小额担保贷款,使用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困难。
   5、转移农牧民及困难失业人员,提供贷款反担保抵押困难。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1、建议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确保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贴息资金和担保及手续费,并争取从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解决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力度。
   2、建议担保资金来源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盟、旗县市(区)两级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三是从促进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结余提取的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四是借入财政或由借款户(企业)承担、筹集解决。
   3、政策规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建议调整为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10倍。
   4、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项目单户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建议提高到30万元。政策规定按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建议调整扶持贷款额度比例,采取创业人员项目经营规模大小及经营效益、带动就业、合伙经营人数确定扶持贷款额度比例。
   5、加强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加大担保基金及风险资金投入,提高担保机构资质条件和承担的风险能力。根据我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涉及地区和点多、面广、路线长,在办理贷款户数多、贷款额度小、工作量大、业务繁琐、办理担保贷款程序多、费用高和贷款项目风险高、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解决盟、旗县市(区)两级就业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人员编制问题和基本办公经费及办公条件,给予创造和提供承担和办理全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确保落实和开展全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6、我盟、旗县市(区)地方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是担保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担保机构担保及手续费每年度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二是确保各项资金的按时到位,确保本旗县市(区)落实和开展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7、制定和完善财政部门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一是确保风险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是解决审批和拨付由风险补偿资金弥补代偿担保资金的具体程序办法和时间。
   8、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把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创业和带动就业作为一项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此项工作,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办理贷款工作中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督促金融银行部门尽快落实贷款。并制定减免工商、土地、房产、评估、公证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

 
版权所有:365体育备用网站 电话:0479-8222862   传真:0479-8222862   
蒙ICP备06002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