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锡盟农村合作金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恪守服务“三农三牧”宗旨,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下面,结合全盟农村合作金融的实际情况,就如何促进锡盟农村合作金融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作简要发言:
一、锡盟农村合作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
2015年末,锡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6511亿元,占全盟存款余额59606亿元的277%;贷款余额为12923亿元,占全盟贷款余额61724亿元的277%。存款存量和增量、贷款增量三项指标均居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首,贷款存量居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名。全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坚持“取之于县域、用之于县域”原则,立足“支农支小”,围绕“让利、便民、惠民”理念,为农牧民、小微企业、贫困人群、创业人员等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一)积极服务“三农三牧”,优先保证农牧民生产生活信贷需求。以支持农牧户购买化肥、农药、农膜、种子、耕牛、农机具、接羔保育、饲草料、棚圈改扩建等基本生产资料为主。同时,围绕乳、肉、绒、粮豆、马铃薯等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确保了“三农三牧”贷款增速、增量实现两个不低于。
(二)大力扶持小微企业,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限制和打击了高利贷融资,维护了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全年累计支持小微企业(含部分个体工商户)17122户,累计投放信贷规模5061亿元,户数同比下降374户、余额同比增加1761亿元。
(三)以推进普惠金融为重点,大力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深入开展金融便民服务“春雷行动”,积极代理发行社会保障卡,大力推行便民金融工具“一卡通”。建设助农金融服务点978个;“惠农一卡通”代理财政补贴资金2614亿元;代理发行社保卡6万张。ATM机布放总量居全盟银行业第一位。
(四)着力保障民生领域金融服务需求,积极促进地方创业、就业。一是围绕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新牧区和小城镇建设、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农村牧区公共服务领域等领域投放信贷资金443亿元。二是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满足青年致富带头人、党员、大学生和妇女创业、进城务工以及返乡农民工、贫困学生、残疾人、科技特派员农村创业就业等社会重点群体信贷需求。2015年,共计支持3456户、247亿元。
(五)提供就业岗位,创造财政税收。为了适应发展需求,信用社每年通过考试向社会招聘人才,提供就业岗位。2006年至2015年,共计向社会招聘人才479名。截止2015年末,信用社从业人员共计1896名,极大地缓解了地方就业压力。同时,为地方财政税收贡献了重要力量,全年缴纳各项税费179亿元,部分旗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成为了当地的纳税大户。
二、完善锡盟农村、牧区金融工作环境的建议
为了锡盟农村合作金融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坚持支农惠农与支持小微企业并重,为全盟经济发展助力,特提出以下几条工作建议:
(一)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协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收农村牧区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贷款、政府公职人员贷款和奶牛贷款,盘活存量资金并严厉打击逃废赖信贷资金行为。各级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在对信用社依法收贷诉讼、执行程序上,简化程序,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坚决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最大限度地挽回资金损失。
(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支农支牧信贷供给能力。一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发放的涉农贷款形成不良,则由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先行垫付,确保涉农贷款安全,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二是由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协调当地保险公司开办相关农业保险品种,以降低和分化涉农贷款风险,提高农村合作金融资产质量,确保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周转。
(三)做好草牧场确权工作,明确专门合法的评估登记部门。在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做好相关确权工作,规范草牧场确权抵押登记工作,保证相关权益能够有效落实,切实解决牧民融资渠道。
(四)出台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改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环境,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意见、办法,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政策,有效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扶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如:地方政府与农村合作金融共同筛选企业组成“小微企业池”,由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农村合作金融发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贷款,政府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五)认真落实旗县级财政奖励政策,进一步倾斜税收政策,促进农村合作金融让利“三农三牧”。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但农村合作金融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其吸收存款和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覆盖面较广,再加面临利率市场化竞争压力,农村合作金融依靠传统利差受到严峻的挑战。建议协调相关部门作出在容许范围内税收优惠政策。如:进一步延长对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期限。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9年开始到2013年年底结束,从2014年开始,农村合作金融不再享受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缴的因支农服务产生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六)给予政策扶持,推动地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壮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支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相关事宜时,组织协调房管所和土地局缩减评估登记费用及办理时效,协调财政、发改委、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农信社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收费许可、资产确权等方面给予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改革全面推进,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