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盟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要求和政协主席会议安排,为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落实帮扶措施,盟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就我盟低保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组织部分委员在西乌旗、太旗重点围绕低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盟农村牧区低保现状
(一)保障规模。2015年全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8.2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2.9万人,占7%;农村牧区低保对象5.3万人,占9%。2016年,全盟各地按照锡盟行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低保对象进行了重新认定,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9207人。
(二)保障标准。2015年低保标准按照自治区审定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77元,达到月人均577元,农村牧区保障标准提高504元,达到年人均3862元。农村牧区低保家庭取暖补贴每户每年600元。计划从2016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全盟统一实行低保金补差式发放,按照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资金。
(三)保障资金。2015年,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城镇低保资金9215万元,其中盟级3803万元,旗县级5412万元;安排农村牧区低保资金7156万元,其中盟级3187万元,旗县级3969万元。
(四)保障效果。一是保障对象更加精准,“关系保”、“人情保”得到清理,通过产业发展实现增收减贫的低保边缘群体也平稳顺利地退出了低保。二是补助水平大幅提高,吃不饱饭、穿不暖衣、看不起病等现象得到根本性改观,困难群众基本做到衣食无忧。三是兜底保障基础坚实,为加快实施“低保政策兜底保障一批”的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实现低保保障线与贫困线“两线合一”奠定了坚实基础,留足了政策空间。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牧区家庭收入核准难。一是收入难以货币化。农牧民收入中农畜产品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二是随着低保附加政策的增多,导致申请低保人员转移财产现象增多,要取得房产、车辆等信息,涉及到房产、车辆管理等非民政部门,需要反复协调,造成应退者不退低保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广,且大部分农户条件相差无异,进村入户核实人员始终存在“一碗水难以端平”的无奈,很难做到群众的完全满意。同时,农村牧区低保政策实践中存在的“搭便车”现象还比较严重。
(二)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农畜产品的季节性收入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牧区特长期限往外租赁草场“杀鸡取卵”,所得收入较短时间挥霍完后的致贫;改革开放初期外出务工人员目前已进入老年阶段,返乡申请低保,申请低保人数增多,收入也难以核实,给基层认定工作带来一定难题。
(三)低保认定标准难以统一量化。我盟北部牧区牧民因草场各类补贴,低保人员实际收入比南部农区农民略高一些,因此,如果以同样的识别标准认定低保对象,符合入保要求的低保对象少,资金出现结余,导致出现区内外“贫困人员”流入北部旗争取“低保”现象。
(四)应保尽保存在“漏保”现象。有些地方在工作中机械执行标准,设置严苛条件,又怕得罪人而出现不讲真话,没有综合平衡,却把部分“可保”人群挡在了门外,未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在农村,贫困人口多,低保指标总量有限,新增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脱贫的低收入家庭一时享受不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扶贫脱贫政策。
(五)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医疗救助、危房改造补助、为贫困家庭大学生每年资助一万元等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大多都与低保户直接挂钩,各地贫困人口中争抢低保户指标现象愈演愈烈,也加剧了社会矛盾,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六)低保户核对力量不足,在工作中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以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先期在锡林浩特市、东乌旗和乌拉盖管理区进行试点。但由于低保户核对工作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没有民政部门主导和参与是难以完成的。而目前各级民政部门低保户核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均相对滞后,严重影响着低保户核对工作正常开展。
三、几点建议
(一)各地要按照《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盟低保城乡统筹试点工作和落实按户施保、低保金补差式发放改革,尽快建立低保家庭综合认定体系。根据各地实际,全面修改完善并实施新的低保家庭认定办法,使我盟低保制度在认定科学性和准确性、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方面实现明显提升。
(二)推行低保量化新机制。对一直困扰农村牧区低保收入标准认定难的问题,探索出以所在苏木乡镇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为核算基数,对外出务工的居民,分固定工作单位、季节性短期务工、经营服务等分门别类,各按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等相关情况确定个人收入,并与银行、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监测出更多的“隐形”收入。
(三)以按标施保为原则,阳光灵活落实低保政策。在现有条件下对北部旗而言,政策规定的牧区低保线过低,牧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线,才能纳入低保,如果严格按此操作,那么纳入牧区低保的人口基数就很小。为了让应保困难群众得到救助,我们可以灵活采取民主选贫的办法,在总量控制下,在核定家庭经济收入的基础上,组织“两委”代表、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结合本嘎查村低保人口指标数,从低到高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最低收入家庭,纳入低保救助。
(四)要强化低保资金盟级统筹。宏观上,要按照地域、贫困人口分布,南部北部、农村牧区,统筹安排全盟低保资金,根据实施按户施保制度和低保金补差式发放改革后所结余的低保资金量,适当扩大贫困人口多、低保救助压力大的国贫、区贫旗县低保覆盖面,以逐步缩小旗县间保障标准差异。
(五)合理调整救助结构,缓解社会矛盾。一些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要更多地关注和解决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如 ,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以内家庭和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进一步加大低保户核对工作力度。低保家庭的核对、认定是实施低保救助的关键环节,能否依法依规准确认定低保家庭,是关系“低保政策兜底一批”扶贫脱贫政策成功实施的基础。为此,应尽快解决各级民政部门核对办事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不断推进低保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更好地发挥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在扶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